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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目錄
1.1
現有的歌連臣角火葬場於1962年開始營運。第1-10號火化爐曾於1995年作出更換,而第11-12號爐則於2001年啟用。
1.2
這些火化爐已接近使用年限,而繼續修復舊火化爐亦不符合成本效益或可持續性原則。為了應付日益增加的火葬服務需求,食物環境衞生署建議拆卸現有火葬場,然後在原址建造和營運一所新火葬場(以下簡稱「本工程項目」)。這個工程項目會分兩期進行。
2 項目介紹
2.1
過去三十年間,火葬數目持續上升。本港現有的火化爐都已接近容量上限。在2008年,全港41,530名身故人士當中,有36,410名(即88%)的遺體採用火葬。雖然食物環境衞生署能夠達成其服務承諾所述的目標,即火葬服務的最長輪候時間為申請後的十五天,然而,根據火葬服務需求預測,現有設施將沒法應付未來數年間的需求增長。
2.2
因此,按照公眾利益,歌連臣角火葬場的舊火化爐應予更換,並擴充設施的容量來配合日益增加的需求。
2.3
由於現址已用作歌連臣角火葬場,所以利用現有的場地比另覓新建場地更具可持續性。而且,一般公眾非常關注火化爐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所以抗拒在其居所附近設置火化爐,以致另覓合適的新火葬場場地極為困難。此外,進行公眾諮詢通常都需時頗長,但火葬服務的需求卻在穩步上升。
2.4
若現有的火化爐未能及時更換和改良,或者未能在2012年(第一期)和2014年(第二期)提供足夠數量的新火化爐,將有相當數量的火葬申請未能在承諾的15天內獲得提供服務。若需令失去親人的家庭輪候更長時間,將難獲市民接受。此外,預計必須在新的火化設施落成啟用後,才能改善歌連臣角火葬場附近的空氣質素,以及處理公眾對氣體排放物的關注。
2.5
工程倡議者除了考慮重建現有的歌連臣角火葬場這個方案外,亦考慮了建造新火葬場的其他方案,包括:在較偏遠的地方選擇新地點;在屯門46區選擇其他地點;在其他現有火葬場場地進行擴建;擴建現有的歌連臣角火葬場,以及於現址建造新翼的其他安排。
2.6
在考慮各個方案對環境的優點和缺點後,最可取的方案是在現有的歌連臣角火葬場位址重建該設施,並調整其毗鄰地區,令整個地點能夠在2014年時,容納10座火化爐及其附屬設施。選擇這個方案的理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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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方案最為合適並能盡早實行,以便盡快應付對火葬服務日益增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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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址及毗鄰地區已受人為干擾,因此,本工程項目對當地環境的影響,比在一個尚未開發的地點進行新發展工程所造成的環境影響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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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址原地重建的方案不會引入新的氣體排放來源和視覺影響,因此,會比在新地點建造新火葬設施造成較少環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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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透過最新的火化技術提升和更換現有的火化爐,從而回應地區的關注,並改善空氣質素,帶來環境效益。
2.7
本工程項目的工地位於東區歌連臣角道,即現有的歌連臣角火葬場現址。圍繞在它四周的是大潭郊野公園和石澳郊野公園,附近尚有歌連臣角佛教墳場、歌連臣角回教墳場和西環國殤紀念墳場等設施。景翠苑和峰華邨均位於工程地點的北面。圖2.1是本工程項目的位置圖。
2.8
本工程項目會分為兩期進行,詳情如下:
第一期(2010年7月至2012年3月)
2.9
會在毗鄰現有火葬場北面的地點建造四個新火化爐,以及兩個多用途禮堂和其他輔助設施。第一期四個新火化爐的總處理容量約為每小時583千克。
2.10
根據食物環境衞生署的資料,在第一期四個新火化爐的「測試及啟用」程序中,現有火葬場仍會繼續運作,為市民提供服務。然而,為免有額外的煙囪廢氣排入大氣中,將會在「測試及啟用」期間採取特別安排,把同時運作的現有和新建火化爐總數,控制在不多於十台(即兩台新建火化爐和八台現有火化爐)。
            第二期(2012年3月至2014年12月)
2.11
在成功啟用第一期的新火化爐後,現有的火葬場和地底燃料庫均會被拆卸移走。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建造和拆卸工程均不會重疊。第二期工程會提供六個新火化爐,以及一個多用途禮堂和其他輔助設施。第二期六個新火化爐的總處理容量約為每小時943千克。
2.12 這個擬議工程項目的主要環境及社會效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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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項目能夠應付日漸增加的火葬服務需求,而無需建造額外的火化爐,因為新火化爐的效率已大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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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最短時間內改良現有的火化爐,以處理當地居民對氣體排放物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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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設已採用改良設計和空氣污染技術的新火化爐,將會改善歌連臣角及附近地區的空氣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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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火化爐選用煤氣作為燃料,而非超低硫柴油,目的是進一步減少燃燒時所產生的空氣污染物,從而提高環保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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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項目避免了按法定規劃程序獲取合適空地以興建新火葬場所需要的漫長時間,因此能夠有效率地去應付日漸增加的火葬服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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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區議會的食物環境及衞生委員會在2008年的會議中支持此項重建計劃,並強調需要適時展開工程,以便改善氣體排放物的質素。
3.1
本工程項目施工時可能造成的空氣質素影響,主要來自下列工程所產生的建造塵埃:工地清理、土地挖掘、明挖回填,以及新火化爐和其他輔助設施的建造工程。因此,已就本工程項目的拆卸和建造工程可能造成的塵埃影響進行了評估。結果顯示,在實施「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所規定的減少塵埃措施後,空氣質素敏感受體的預測空氣質素均會符合相關準則,並且遠低於該等標準。在第一期工程時,懸浮粒子總量的每小時和每日最高預測值分別為142 微克/立方米 和112微克/立方米;而在第二期工程時分別為207微克/立方米 和146微克/立方米。
3.2
在歌連臣角火葬場的運作期間,空氣質素影響的潛在來源是火化過程中,從煙囪排出的廢氣。評估結果顯示,在所有具代表性的空氣質素敏感受體處的預測空氣污染物濃度,均會符合相關準則。火葬場的職員宿舍是距離廢氣排放源頭最近的空氣質素敏感受體,二氧化氮濃度的每小時最高預測值是179微克/立方米,但仍符合相關的空氣質素指標﹝300微克/立方米﹞。
3.3
歌連臣角火葬場將會裝設空氣污染控制及煙囪監察系統,藉此確保從火化爐煙囪排出的排放物,能夠符合香港對火葬場所規定的排放物上限目標。
3.4
在實施各項可行的空氣污染控制措施後,歌連臣角火葬場在運作階段將不會對各個具代表性的空氣質素敏感受體造成不良空氣質素影響。
3.5
本工程項目在施工階段可能產生的廢物包括:挖掘物料、建造及拆卸物料、被污染廢料、化學廢物和一般垃圾。預計新火葬場在運作期間產生的主要廢物會包括:灰燼和不可燃燒的剩餘物、化學廢物和一般垃圾。
3.6 預計在實施良好管理方法和緩解措施後,本工程項目在施工和運作階段將不會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以及對廢物收集、運送和處置設施的潛在影響將會很小。
3.7
在拆卸現有火葬場前,會先進行深入的污染勘察,以確定已受污染物料(包括已受石棉和二噁英污染的物料)的質素和數量。
3.8 是次研究進行了一項土地污染評估,並在位於現有地底燃料庫附近的鑽探孔BH-1處,深度約為1.5米至1.95米的地方,發現已受鉛污染的泥土,其數量估計約37立方米。處理這類受污染泥土的最可行和最具成本效益的方法,是凝固/穩定法。
3.9
現時仍在使用中而無法進入的地區,將會在火葬場停止運作及在拆卸工程開始之前,進行進一步的場地勘察。這些地區包括燃料管道下用作收集泥土樣本的試驗坑和兩間火化室。
3.10 由於新火葬場會以煤氣而非超低硫柴油作為火化燃料,因此消除了地下燃料庫和管道系統出現滲漏或溢出的可能性。火化爐亦採用了新設計,因此,不會出現污染物顯著地從空氣中沉降的情況。故此,新火葬場的運作,將不會造成土地污染。
3.11 由於R1(景翠苑)、R2(峰華邨)、GIC1(大潭峽懲教所)和OU1(郊遊人士及墳場訪客)距離本工程項目較近,因此,在施工階段會受到重大視覺影響。在實施緩解措施後,這些視覺敏感受體仍會受到中等程度的不良視覺影響。然而,這些視覺影響均屬臨時性質,而且可以採用具裝飾性的圍板來減少影響。
3.12
擬建火葬場的建築設計會配合附近景觀,藉此改善整體外觀,以便減少運作階段的視覺影響。此外,亦會採用綠化天台設計,藉以提供園景美化和追思緬懷的特色。這個園景天台花園會改善和配合現有紀念花園的環境,藉此加強場地的整體視覺特性。因此,R1、R2、GIC1和OU1視覺敏感受體所受到的視覺影響,將會輕微受惠於新火葬場的外觀。
3.13
總括而言,若擬建發展計劃在施工和運作階段實施緩解措施,其剩餘視覺影響將屬可以接受。
3.14
是次研究評估了本工程項目在正常日間工作時段內的施工噪音影響。根據預測,在具代表性的噪音敏感受體處,第一期工程時未經緩解噪音聲級會介乎60至 79分貝(A) 之間;而第二期工程時則介乎61至 81分貝(A) 之間。若挖土/搬土機、固土釘鑽孔機、石塞鑽孔機、推土機、卸土車和履帶型石鑽均採用低噪音機動設備,所有具代表性噪音敏感受體所感測到的噪音聲級,均會符合75分貝(A) 的施工噪音上限。
3.15
是次研究亦評估了本工程項目在運作時可能造成的噪音影響。根據預測,在具代表性的噪音敏感受體處,未經緩解的噪音聲級將會超出夜間規劃噪音準則達1至6分貝(A)。對噪音敏感受體的潛在噪音影響主要來自火葬場大樓天台散熱器的運作。為了緩解受影響的噪音敏感受體所受到的噪音影響,建議在散熱器四周設置2.5米高的隔音屏障。此外,隔音屏障朝向噪音來源一側的表面,會以吸音物料襯墊,藉此加強其消音效果。在設置這些隔音屏障後,所有具代表性的噪音敏感受體處的預測噪音聲級會介乎43 至 49分貝(A) 之間,都會符合日間及夜間的規劃噪音準則。
3.16
若能在散熱器四周設置高2.5米的隔音屏障,在第一期的「測試及啟用階段」內同時運作的現有固定機器和新設固定機器對具代表性的噪音敏感受體所造成的預測累積噪音聲級,均會符合65分貝(A) 的日間/晚間可接受噪音聲級。
3.17
只要實施是次研究所建議的緩解措施,便可以把陸地上進行的建造和拆卸工程所造成的水質影響,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因此,這些工程將不會造成不可接受的水質影響。此外,亦應該對工程地盤進行定期視察,以確保各項建議緩解措施均已被妥善實施。
3.18
由於新火葬場會採用「乾式」空氣污染控制設備,空氣污染控制系統不會有污水排出。由訪客和工作人員所產生的污水,以及由清潔工作所產生的廢水,均會接駁至污水收集系統。是次研究評估了本工程項目的污水可能造成的影響。結果顯示,新增的額外廢水/污水不會對現有的污水收集系統造成任何不良影響。因此,預計本工程項目在運作階段,將不會產生任何不良水質影響。
3.19
本工程項目在環境監察與審核方面的要求,已於「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中闡述。該手冊詳述了建議的基線監察計劃及標準符合監察計劃、各項環境影響緩解措施的實施時間表、環境監察與審核報告程序,以及投訴處理程序。
4.1
是次環評研究的結果,為本工程項目在施工和運作階段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提供了有關影響的性質和範圍的資料。是次研究亦建議了可以將環境影響減少至可接受水平的緩解措施。
4.2
總括來說,本工程項目對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很小,而且可以透過緩解措施將對敏感受體的影響減至可接受的程度。只要建議的緩解措施得到落實,工程項目不會造成任何不可接受的剩餘影響。此外,是次研究亦在「環境監察與審核手冊」中,闡述了各項監察與審核要求,以確保各項建議緩解措施均被妥當實施。